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邓某2022年办理退休,其身份证上出生年月为1962年,而档案上为1960年,他认为按照人事档案其应于2020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要求判令广西某社保中心退还该2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补发养老金。3月28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案件并当庭宣判。

原告邓某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为1962年,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0年。2022年,邓某向其用人单位提交《退休报告》,认为其于2022年届满6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之后用人单位向广西某社保中心提交原告人事档案进行审核,相关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原告出生年月为1960年。

广西某社保中心受理后经审核,核定原告邓某于2022年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于审核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原告不服,认为按照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其应于2020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判令退还该2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补发养老金。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均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逾期期间不补发。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提交《退休报告》,用人单位于2022年为原告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业务,广西某社保中心核定原告自2022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认定其于2020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退还该2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发养老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主办法官进行了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赵文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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