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大伯与项大妈在上世纪60年代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曾大伯婚前生育一子即曾先生,而项大妈婚前则生育了二女一子,婚后两人并未生育。1998年,曾大伯与项大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改房。

2004年,因货币分房政策,该房改房改为商品房出售,曾大伯与项大妈补缴了房屋差价。购房后,曾大伯自书了一份遗嘱,称他购置的住房及内部一切钱财是他与项大妈省吃俭用的积累,在他百年后平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由儿子曾先生继承。

去年,曾大伯因病去世后,项大妈未按曾大伯的遗嘱进行遗产分割。为此,双方闹到上了法庭。曾先生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他父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他有权按照遗嘱内容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

项大妈辩称,她并不知道曾大伯有自书遗嘱,且没有银行存款可供继承,存款已支付了曾大伯生前看病时的医疗费。

法院查明,曾大伯生前多病,去世前曾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曾大伯去世后,项大妈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二人在银行有存款23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项大妈将曾大伯遗产中的16万余元支付给曾先生。

[说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曾大伯在去世前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自己遗产指定由儿子曾先生一人继承。现曾大伯已去世,曾先生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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