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成翠仙与程立军系同乡,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生育长子程俊、1996年生育次子程灿。1998年春节成翠仙留下一封信离开家后,便再无音讯,程立军辞掉工作回家照料程俊与程灿。2006年程立军因病去世。父亲程立军突然离世,程俊找到成翠仙,但成翠仙却说已经与二人断绝母子关系,拒绝抚养二人,之后年仅16岁的程俊不得不承担起照顾弟弟的重担。2020年,年迈的成翠仙身患直肠癌,手术后回到家中要求程俊、程灿支付赡养费被兄弟二人拒绝,成翠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俊、程灿认为成翠仙离家多年,未对二人尽到抚养义务,且实际已断绝母子关系,二人没有义务赡养成翠仙。后成翠仙以程俊和程灿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程俊、程灿每月各支付成翠仙300元赡养费。

分析解答:

在传统伦理观念中,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也是每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并且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成翠仙虽然自1998年便不再对程俊、程灿履行抚养义务,但如今成翠仙身患癌症,无人照料也没有收入,程俊、程灿作为成年子女,有赡养的能力,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另外,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管其目的是为排除抚养义务,还是逃避赡养义务,都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便成翠仙当初与程俊、程灿断绝母子关系,但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程俊、陈灿仍然有权要求成翠仙履行抚养义务。同理,成翠仙也有权要求程俊、程灿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分析律师

王凡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处理民事案件,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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