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夫妻老来伴”。丧偶、离婚的老年人辛辛苦苦将儿女养育成人之后,憧憬“黄昏之恋”、找个老伴与自己一起携手共同追求新的生活本是人之常情,但是真正走进“夕阳婚姻”的老人却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已近耄耋之年的石家庄市民田梅(化名)便为继承房产,不得与“儿女”们多次对簿公堂。

田梅是石家庄制药集团的一名退休工人,由于年轻时心思全放在工作上,一直没有结婚。直到2000年,67岁的田梅与76岁的离退休干部王海英(化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位老人决定从此相伴。为避免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2000年7月21日,两位老人来到石家庄市公证处,自愿签订了一份的《婚前财产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内容如下:如果双方和睦生活六年以上,男方辞世后,一切财产(包括房子、家具、家电、资金等)都归女方使用、处分。8月1日,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田梅搬进了王海英独居的位于工农路的家中。

王海英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除一个女儿在石家庄工作、生活之外,其余的子女均在外地。田梅没有孩子,与王海英再婚后,亦没有生育子女。婚后,王海英的生活起居均由田梅精心照顾,平日里老俩口相互体贴。可惜的是,这种温馨、和美的生活只持续了10年的时间。2010年,王海英因病逝世。

王海英去世后,田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权”。她认为,自己与王海英婚后生活近十年,尽到了夫妻义务,按照订立的“约定书”中的约定,她有权处分王海英所有的一切财产,包括与王海英一起居住的房产和王海英尚未从单位领取的6万元抚恤金,以及家具、家电、资金等。但他们的六位子女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约定书”不是遗嘱,况且“归女方使用、处分”并不是“归女方所有”。王海英的子女们说,其生母1996年2月去世,1998年父亲王海英享受了单位的福利分房,以成本价三万余元购买了现有住房,购房时父亲动用了与生母在婚姻存续期的共同积蓄,应视为父亲王海英与生母的共有财产。因此,他们不能认同田梅是王海英财产的所有权人。

法院查明,2009年4月30日,王海英实际取得了其与田梅共同生活居住的住房的房产证,王海英与田梅签订“约定书”、再婚直至去世,近十年的时间并没有做出相反意思表示,可认定意思表示真实。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于王海英与田梅婚姻存续期间,不属于王海英与前妻的共同财产,王海英有权处分;依照“约定书”,双方和睦生活满六年,王海英先行去世时“一切财产归田梅使用、处分”,应理解为田梅可以赠人或变卖,符合法律意义上处分权。这与“约定书”第三条“女方终寿后,由双方子女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并不矛盾,可理解为,王海英附条件地把其与田梅婚前个人财产和与田梅婚后共同财产中应归其所有的部分赠与田梅。上述财产不属于王海英遗产范围,不产生遗产继承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继母与“子女”的财产纠纷中,田梅自2010年11月19日一审胜诉后,案件至今没有审结,案件相继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而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则三次判决,争议的房产和尚未领取的抚恤金归田梅所有。田梅说自己当初与王海英再婚时,最担心的就是日后的财产划分问题。正是为了防止出现异议,他们才订立了“约定书”。而如今,有了这份“约定书”,自己却仍要为维权不停奔波。

像田梅这样的老年人因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不在少数,这也使得很多老年人不敢轻易再婚。据了解,河北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98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5%,每年老年人口还以3%的速度增长。放眼全国,人口平均增长率为1.47%,老年人口则以3.2%的速度增长,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目前,全国有1.2亿老年人,60岁以上的丧偶的老年人有4500万之多,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大,老年人再婚的社会需求十分强烈。但是统计显示,再婚老人离婚率非常高,10个再婚老人中有6个以上不能“与子偕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都与财产纠纷有关。

一位负责老年人管理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称,现实中导致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纠纷,其实有着深层次原因,大多数再婚者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在财产上都会留有心眼儿。一些子女也怕老人的财产因再婚“流失”,而进行阻挠。

记者从石家庄市公证处了解到,像田梅和王海英这样,再婚前实施公正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老人也把公正的重点放在了房产上。法律专家也表示,再婚老人通过签订公正协议,对诸如“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双方亲子关系不变”等实施约定,或干脆直接将一些可能产生的纠葛问题事先做好约定。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老人们法律权益。

可现实生活中,法律不是万能的。如今,田梅每天出门前都要仔细聆听一下楼道里的动静,在确定四下无人后才敢走出房门。因为害怕子女们上门争吵,她每天都提心吊胆的,轻易不敢出门。 (来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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