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保姆疏忽老人去世被判担责并不冤

“是老人不让我告诉她孩子的……”法庭上,李萍觉得自己成为被告非常冤!

2019年10月,李萍通过月华家政公司到魏家照料马老太。结果,快满一个月的时候出事了——11月20日上午7时,李萍陪护老人便后回到卧室,准备将老人扶到床上时,由于老人没有坐稳,连带李萍一起出溜到地上。李萍说,老人当时说没事,自己本想打电话通知老人子女,但老人几次阻止自己,见老人没什么异常也就作罢。

次日起床后,李萍发现老人手腕有点青肿,便通知了老人长子魏先生,当天下午5时,他下班后才回家把老人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时诊断结论为“左上臂外伤,左肱骨干骨折,建议转院进一步治疗”。后老人转入医院救治,但因肺部感染不幸病故。

“我一个月来尽心尽力照顾老人,不能因为老人不幸去世就迁怒于我!”李萍不同意赔偿。

月华公司也是被告,其代理人表示,公司和李萍没有合同关系,魏家雇用李萍是私自协商,属于“跳单”,因此产生纠纷应由双方解决。退一步讲,李萍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也仅仅应对老人摔伤负一定责任,马老太已经84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其死亡不一定和摔倒有关。

魏家兄妹否认两被告的说法,提出是老人孙子先发现马老太受伤,李萍才告知老人摔倒过;而且,李萍也是由家政公司介绍到家中照料老人。

庭审中,为确认老人死因,李萍申请对老人所受损伤在其死亡情况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但由于李萍拒绝交纳鉴定费,该鉴定没有进行。

虽然没有进行相关鉴定,但根据医院《死亡记录》中记载的马老太死亡原因,法院认为,李萍作为照顾老人的家政人员,对老人摔伤具有过错。家政公司收取介绍费,其有对李萍进行家政培训并使其取得资格证书的义务,所以,家政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李萍、家政公司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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