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老年人的期盼,老有所养更是这美好愿景的基础。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人的赡养问题也一再突显。

古稀之年的李某夫妇因为两个儿子互相推诿,不履行赡养义务欲诉至法院,征求意见后由我院特邀调解员柴正海组织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的两个儿子以工作忙、不在家等理由推脱不来,两位老人又行动不便,于是调解员决定进村入户,到矛盾的源头去化解纠纷。

4月2日下午我院速裁法官马浩洁、诉调中心负责人刘东杰与特邀调解员柴正海共同前往桐城镇冯家庄村,在村干部程王学、网格员程立功的组织下,两位老人与其两子均到村委活动室。起初老人的两个儿子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赡养老人多,对方履行义务少,互不让步,并扬言要断绝兄弟关系,调解陷入僵局。程王学见状便把老人的长子带去他家中单独谈心,网格员和调解员继续做老人次子的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讲家风、述美德,双方终于达成共识,老人由两子轮流赡养,一人一年。我院工作人员当场制作调解笔录,两兄弟也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因赡养纠纷发生在家庭内部,单纯解决老人赡养问题仅仅是治标,化干戈为玉帛、修复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才是治本,生硬的判决会让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亲情”,调解才是最佳的处理方式。被赡养老人所在地的基层干部、网格员往往了解其家庭矛盾根源,了解双方当事人脾气秉性,参与调解工作能加快化解纠纷,还能起到见证督促的作用,充分体现出诉源治理的优越性。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举措,通过诉源治理,引导群众从提起诉讼向诉前调解转变,从而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让老百姓成为社会治理的受益者,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供稿: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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