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以后老头子不在了,房子给了女儿,我不是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吗?”4月25日,冯阿姨在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忍不住抹眼泪,她说自己所求不多,只希望老伴去世后,继女在继承房产后,能保证她的居住权。

冯阿姨在几天前就和老伴金老伯到公证处咨询过了,不过是咨询遗嘱公证问题。

宁波天一公证处公证员刘波介绍说,18年前,都是离异的冯阿姨和老伴金老伯重组家庭。当初决定再婚之前,双方就签订了关于房产的协议,金老伯坦承地告诉冯阿姨,以后这个房子是要写遗嘱给自己唯一的女儿的,冯阿姨也认同这件事。

金老伯在遗嘱中对财产作了分配,其中他名下唯一一套老房子归女儿继承,同时附加条件:冯阿姨可以一直居住到过世。但是冯阿姨还是不太放心,于是来咨询公证员:万一以后继女要卖房子怎么办?

为了保障冯阿姨的居住权,公证员建议做一份居住权协议书公证,居住权人可以凭公证过的协议书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如此一来,即使产权人要卖房,也要先保障冯阿姨的居住权。“这个和‘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道理,通常产权人卖房会先和居住权人协商,以租金补偿或者另外为其提供住处的方式来解决。只有经过居住权人同意,房屋才能过户。”刘波说。

听完公证员的建议后,冯阿姨终于转忧为喜,她说回去和老伴、继女商量一下,再来做个居住权协议书公证。

公证员释法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具有排除所有权人效力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满足特定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能够使居住权人长期的稳定的对他人房屋进行独占的支配。在这个案子中,冯阿姨和金老伯系再婚夫妻,金老伯名下的唯一房产将来是由女儿继承的,毕竟继女和继母之间不同于亲生母女的关系,所以公证员从法律的角度对冯阿姨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出具居住权协议书公证比较适合,凭着公证过的居住权协议书可以去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以便于保障冯阿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的方式,一种是合同的方式,在本案中,用合同的方式更加的合适。一份居住权协议书必须具备当事人的姓名,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合同订立以后,需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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