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警察诈骗老年人及老年人亲友的刑事案件,让我们一起了解看看“冒牌民警”的诈骗套路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住在被害人沈某(老年人)经营的超市旁边,经常找沈某泡茶聊天,并表明自己在附近某派出所当协警,二人由此结交。

2013年起,吴某谎称已转为正式在编民警,并经常穿着蓝色上衣的“警服”(实为其购买的保安制服)、提着黑色公文包、带着“手铐”“手枪”(实为其购买的仿真枪)出现在沈某家中。2014年,吴某再次谎称自己已调到市政法某部门担任科长,并向沈某出示一张印有其照片、姓名、工作单位的“工作牌”(实为其找复印店伪造的卡牌)。为骗取沈某的信任,吴某有一次特地将仿真枪寄放在沈某家里,令沈某对其身份深信不疑。吴某在塑造完假身份后,终于开始露出獠牙。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分别以投资加油站、帮被害人孙女找工作、找关系提拔需用钱等名义,或向被沈某“借款”,或向其经营的店铺拿货赊账,并声称自己是公务员,不可能跑掉的。就这样,吴某前后一共骗取沈某财物6.5万元。

由于被害人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警察身份十分信任,还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其中1人为残疾人)共3人与吴某相识。结果,吴某以同样的方式向该3人行骗,分别骗得0.45万元至6.5万元不等。吴某将骗来的钱财均用于个人花销享受,之后就以拒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躲避被害人催讨“债务”。至此,被害人们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裁判结果

一审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89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多次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关款项。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诈骗。

2022年5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养老诈骗犯罪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今年4月份起,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纵深推进。漳州法院将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突出精准打击,全力追赃挽损,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加强宣传教育、典型案例公开宣判,防范遏制涉老诈骗犯罪活动,以高质量司法办好为民实事,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骗术千万条,防范最重要。”老年人除了要提高自身防骗能力外,还需要家人的关爱、提醒以及社会各界的宣传、保护。

让我们共同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文稿来源:漳州中院刑一庭陈雅璇、林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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