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江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后,江某的父母出资82万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商品房,在产权登记的时候明确写明产权人为江某。现江某与谢某要离婚,谢某认为这套商品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谢某也有一半的产权,请问该商品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你好,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人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生活当中,向你所反映的这种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性,父母出资金为子女购买结婚用房,可能不会考虑到子女的婚姻解体情况,按照习惯也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金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的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也不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
这样的规定,也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公平的。所以谢某并不能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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