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八旬老母亲有人照料,兄妹四人以全托的方式让母亲入住了合肥某养老院特护区。然而,住了近5个月后的一个晚上,老母亲在阳台摔倒,子女闻讯赶来送其到医院救治,三天后老人因脑出血去世。而恰好事发前后阳台的监控坏了。对此,老人的子女认为养老院没有能够及时发现老人摔倒,没有及时拨打120对老人进行救治,应为老人的死亡负责。而养老院则称工作人员处理妥当,没有延误救治,老人是因突发疾病去世,与养老院无关。近日,此案二审开庭。

    老人摔倒后身亡谁之过?

    据老人的四名子女诉称,他们的母亲王云芳(化名)今年已经81岁高龄。因为子女们白天都要上班,为了能够让母亲得到更好的照料,2015年1月15日,他们为母亲办理了全托方式入住合肥市某养老院特护区,每月护理费用2000余元。

    2015年6月8日夜间9时42分,王云芳的小儿子接到了养老院的电话,被告知老人摔倒了。小儿子赶到养老院后,发现情况严重,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老人送到了省立医院急诊科抢救。当晚零点左右老人被转入了神经内科继续抢救。

    10号上午11时老人转入了ICU重症病房,11日上午9时20分老人去世。医院开具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老人的子女们认为,因为养老院的管理不善,老人摔倒后,未能够得到护工的及时发现,也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抢救,导致老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为此,老人的子女们要求养老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提出了24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据了解,此案一审于2015年7月22日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合肥某养老院则辩称,王云芳老人在养老院缴纳的是床位费、房费等,而非护理费,只是享有生活上的服务并无陪护服务。此外,老人不是摔倒,而是在阳台晾晒衣服突发疾病使得肢体活动不便。此外,养老院还表示,在事发后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处理得当,老人的去世是突发疾病,与养老院以及工作人员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事发前后监控设备出“故障”

    老人的子女介绍,老人曾经做过左腿髋关节置换术,还患过脑梗,但情况并不严重。

    而在养老院关于王云芳老人的健康档案里,也有老人“腿做髋关节置换,轻微脑梗”记录,但在健康评估一栏中写了健康休养型。“如果不是摔到头,是不可能脑出血的。”为此,其子女认为养老院对母亲的去世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事发当天,老人在阳台上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像家人说的摔倒在地,还是像养老院说的,只是肢体活动不便?养老院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只有房间的阳台上的监控能够说明一切。然而,在一审时,养老院方表示,自老人事发前一天中午一直至6月9日期间,监控设备因临时性死机导致NVR不能正常录像。为此,养老院还当庭提供了监控设备维护公司出具的故障证明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养老院方提供了病区交接班记录,但是笔记为一人书写,而且是养老院单方制作,无法证明老人摔倒时间。此外,养老院方无法提供监控录像,使得老人摔倒的时间及原因不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一审法院要求养老院对老人的死亡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老人子女4万余元。

    老人病情是否被延误成焦点

    一审后,养老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未能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在无任何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要求养老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近日,该案二审开庭。在法庭上,老人的子女们认为,他们为老人选择了一个月2287元的特别护理标准,但是没有得到特护等值的服务。事发当天晚上7点,一名护理员看到老人在屋里洗衣服,相隔2个多小时后才发现老人摔倒在阳台上。之后喊人将老人抬到床上,造成了老人二次伤害,加重了病情。直至21点42分才通知了家属。“我们家属自己拨打的120,等120到了省立医院后,已经是23点多,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养老院方却表示,当时老人出事后,他们并没有发现老人的情况如此糟糕,所以工作人员抬着老人到床上休息,并打电话联系家属。院方还表示,已请了专家提供了专业意见,证明王云芳老人被送进医院的时候,病情稳定,无抢救必要,所以养老院不存在延误病情的情况。

    养老院的举措是否延误了老人的病情治疗?在法庭上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此案未当庭宣判。(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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