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病猝死,孙子担心年迈的祖母无法承受丧儿之痛,而没将此消息告诉在外探亲的祖母。祖母归来,才发现儿子已经去世大半年,而且儿子所留的遗产也被全部用于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悲痛欲绝的祖母如何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呢?谁都没有想到,她采取了令人瞠目的举动:以孙子剥夺她的知情权与继承权为由将孙子告上法庭。

父亲猝死 孙子好心瞒祖母

今年78岁的老妪吴玉花家住湖南省新晃县城郊。她一生际遇坎坷,父母早亡,30岁结婚。由于丈夫体弱多病,生下的几个孩子都未能成活。直到后来儿子杨明佳的平安成长才让她的心踏实下来。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杨明佳10岁那年,吴玉花的丈夫杨有生因病去世,从此吴玉花与儿子杨明佳相依为命。为了儿子,吴玉花也未再婚。苦难的命运让母子二人的感情与日俱增。杨明佳长大了,吴玉花倾其所有积蓄张罗着替他娶了妻子。不久,孙子杨庆降临人世。

自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加上儿子杨明佳还外出做点生意,吴玉花一家的日子也渐渐红火起来。杨明佳十分孝顺母亲。吴玉花也逢人就说自己有个好儿子。

谁也没有料到,一场大祸降临了。2006年11月12日,杨明佳晚饭时因暴饮暴食,突然诱发急性胰腺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年仅45岁的杨明佳不幸死亡。此时吴玉花正在贵州省凯里市堂妹家做客。

父亲的突然去世让杨庆悲痛万分。他与妻子商议:“祖母与父亲的感情很深,这件事我们还是暂时不要告诉她,以免她一时想不通出现什么意外。”因此,在杨庆的授意下,报丧的人只悄悄通知了吴玉花的堂妹,并且告诉她一定不要让吴玉花看出破绽。直到杨明佳安葬多日后,吴玉花还一直蒙在鼓里。

父亲遗产还了债

将父亲安葬后的杨庆正待喘口气,一桩意想不到的麻烦却找上门来。2006年12月23日,一个叫李虎生的中年汉子找到杨庆,掏出一张由杨明佳亲笔写的借条,要求杨庆代父还钱5000元。没办法,杨庆决定先用父亲生前留下来的存款2000元还了部分欠款。谁知李虎生不答应,坚持要一次还清。万般无奈,2007年6月23日,杨庆将父亲生前修建的一栋三间厢房作价3000元让李虎生拆走抵债,这才算把这桩债务了结。然而杨庆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一轻率之举会引来一场离奇官司。

亲人反目 祖母追讨知情权

2007年8月4日,在堂妹家住了大半年的吴玉花回到家里。这时,见事情已无法隐瞒,杨庆才将父亲已死及将父亲存款和房屋用于抵债的事向祖母和盘托出。听到这一消息,吴玉花顿时昏了过去。经抢救醒过来的吴玉花伤心地哭了老半天后,指着杨庆破口大骂:“我亲生儿子死了,你们都瞒着不让我知道,你们到底安的是什么心!”不管孙子如何解释,吴玉花依然伤心哭泣与大骂不止。

后来,吴玉花逼着杨庆去将钱和房子从李虎生的手里要回来。对此,杨庆当然无法答应。僵持了一段时间后,见祖母不依不饶,杨庆将村组干部请到家里,试图通过他们做祖母的思想工作平息这桩家庭纠纷。可是经过一番努力没有成功。村组干部告诉吴玉花“你如果实在想不通,只有通过法院进行裁决。”

2008年3月28日,吴玉花以孙子侵犯其知情权与继承权为由将杨庆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原告吴玉花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杨明佳因病死亡,于情于理,被告杨庆都应当及时告诉原告,让原告参加儿子的葬礼。被告杨庆隐瞒实情,给原告的心灵造成了创伤。请求法庭对杨明佳的债务核实后,讨回原告的知情权,并保留对遗产继承的权利。”

被告杨庆对原告吴玉花的起诉进行反驳“我将父亲的死亡消息隐瞒下来,是考虑到祖母年迈,不能承受儿子死亡的伤痛。这样做的结果证明对祖母的身体健康是有利的。至于未经祖母同意偿还债务一事,是因为欠条的确是父亲的笔迹,在债权人上门讨债的情况下,当然只能用父亲的遗产来偿还。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祖母要讨回知情权,她现在已经知道她的儿子已经死亡的实情。另外如果祖母认为债务不明与我处理债务问题上有不当,我请求法庭对债权人李虎生的债权数额进行调查!”

由于该案的当事人系祖孙关系,情况特殊,法官决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吴玉花讲出了自己的心里话:“抛开儿子死后不告诉自己这件事不说,儿子死后到底留下多少遗产,他欠别人的债务是多少,遗产如何分配和还债,我都不清楚。过问这件事的权利都被孙子杨庆剥夺了,我心里确实想不通!同时,还债也还得不对头,家里只有两栋木房,我一直住在厢房里,厢房拿来还了债,今后我住在哪里?我年纪大了,不给自己留些财产,万一今后孙子不赡养我,我又该怎样度过自己的晚年?”

由于在杨明佳所欠李虎生债务的数额上双方还有分歧,于是法官决定休庭。休庭后,法官对杨明佳的遗产情况进行调查,然后找到李虎生向他核实借款给杨明佳的情况。

李虎生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找来了几位知情人,并带着法官到信用社查询几年前借钱时取款的凭证与记录。

经过一番艰苦的调查,法院终于查清:杨明佳所留遗产为存款2000元和厢房一栋;杨明佳确实曾经向李虎生借款5000元。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最后认为:知情权是公民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案中的知情权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原告吴玉花的儿子杨明佳的死亡的事实,其二是因杨明佳死亡后所留遗产的数额及杨明佳所欠债务的有关情况。

从杨明佳死亡时起,继承关系即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被告杨庆从考虑到祖母不能承受丧儿之痛而封锁父亲死亡的消息,固然对吴玉花老人身体状况等方面有利,是善意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杨庆此举造成原告吴玉花对儿子死后遗产数额、如何清偿债务和分配方面不知情,以至吴玉花未能作出有关对遗产是否放弃的表示,从而让吴玉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继承者。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原告吴玉花年已78岁,为其保留适当遗产颐养天年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杨庆将遗产全部用于还债又与吴玉 花还享有继承权之间产生了矛盾。

因此,被告杨庆的行为首先是善意地侵犯了原告吴玉花的知情权。其次是直接侵犯了原 告吴玉花对儿子杨明佳遗产适当继承的权利。同时鉴于杨明佳已经死亡,吴玉花需人赡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被告杨庆依法应对原告吴玉花履行赡养的义务。

承办法官基于以上观点,为了缓和原、被告的家庭矛盾,法官决定做杨庆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杨庆将所有的内情告诉法官,并同意补偿1000元给祖母,同时,杨庆同意赡养祖母。过后,法官又多次做吴玉花的工作,2008年6月10日,她撤回对孙子杨庆的起诉。

被告杨庆对法院作出这样的处理感到非常高兴,他向法官表态,回到家后马上将1000元交给祖母,同时自己也不再向李虎生索讨这笔钱,也不会因为祖母告他的状而记恨祖母,毕竟祖母的一生充满了苦痛,自己一定要好好赡养她,让她度过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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