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冰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推动发展有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同时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国家将在税收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前,我国已在个别地方开展个人养老金相关试点,但是仅局限于少数具有养老功能的金融产品上,并未形成制度性安排。此番《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真正确立。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强调,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第一支柱以及企业(职业)年金第二支柱已经建立,唯有个人养老第三支柱是明显短板。而无须讳言的是,第二支柱覆盖面小、发展缓慢,第一支柱覆盖人群广却面临严重的可持续发展压力。正是在此背景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出台迫在眉睫。

国外的经验表明,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应对老龄化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较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401K账户以及IRA(个人退休账户)。从《意见》来看,我国的个人养老金更类似IRA,其显著特点就是发挥个人的主导和能动性,从市场中寻找并培育养老的可持续性保障。毫无疑问,这既是对机构投资者的考验,更是之于个人的重大挑战,将对个人储蓄、理财投资等行为、习惯、理念各方面,产生深刻影响。

市场当然有风险,但更为重要的是要相信人的理性。唯有自己对自己负责,方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方能可持续地应对老龄化。个人养老金制度,其本质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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