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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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府函[2018134号])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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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府函[2018134号])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

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府函[2018134号])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50元/月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3元/小时调整为15.3元/小时,分别增长14.8%和15.1%。

关于“最低工资”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新标准的影响

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企业工资未达到155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要按规定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企业在内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要坚持依法和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向员工做好说明解释工资,加强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影响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企业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做好企业薪资结构调整,使企业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企业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下一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同时畅通员工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若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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