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待遇一般指的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员去世后,遗属能享受的待遇。前两天的文章分别介绍了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有关遗属待遇的标准,有需要查询待遇标准的朋友可以点击以下两种链接阅读有关文章,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链接1:遗属待遇之事业单位篇:事业单位人员去世,遗属待遇标准?

链接2:遗属待遇之企业篇:企业职工去世,遗属待遇有多少钱?

今天介绍有关遗属待遇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遗属待遇之机关单位篇:机关单位人员去世,遗属待遇标准?

机关单位人员如果有正式编制,都属于公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目前,很多人在机关单位上班,由于没有编制,并不是真正的公务员,比如有些单位由于编制不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些雇员,分配到各机关单位工作,这类人并不属于公务员,实际上属于劳务派遣人员性质,这类性质的人员不仅机关单位存在,事业单位、国企单位都有,还有不少私营企业也存在劳务派遣性质的人员。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那么,公务员去世后,遗属可以享受哪些遗属待遇呢?

丧葬费

公务员去世后,有关丧葬待遇,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都有不同的标准。

海南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同时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海南省还同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抚恤金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根据去世原因,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不同的。

第一、如果是烈士或者因公去世,抚恤金待遇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第二、如果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前者是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后者是可支配收入的2倍。

如果用公式表示,大家更容易分辨出来。

烈士或者因公去世抚恤金待遇:20倍全国人均月可支配收入+40个月生前工资或退休费。

因病去世:2倍全国人均月可支配收入+40个月生前工资或退休费。

海南省规定,如果公务员因工去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金额没有按照抚恤金标准计算的高,那么就由抚恤金规定的支付渠道予以补足,也就是说,工亡补助金如果低于抚恤金标准,就由抚恤金补足。

写在最后:

1、机关单位人员去世,丧葬费标准没有统一算法、

2、机关单位人员去世,抚恤金标准有全国统一算法,去世原因不同,标准也会不同。

3、遗属或者单位准备好相关遗属待遇申领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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