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入住医院治疗眼病,却不想在家人外出就餐时,老人从医院走失,后被发现意外死亡。老人的去世,是家人的责任,还是医院的责任?由此引发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15年4月初,80多岁的新疆石河子市退休老人邓佚民(化名)因为双眼视力模糊,被家人送往石河子市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邓佚民老人眼睛患有老年性白内障,需要做手术治疗。因为邓佚民老人入院前即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在记忆、认知和语言上都存在障碍,为防止老人发生意外,医院要求老人住院期间,患者家属要24小时陪护。住院当天,医院和老人陪护的家人签订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并确定邓佚民的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第三天,医院对邓佚民老人进行了右眼白内障手术。手术后第二天中午,邓佚民老人就在负责陪护的家人出去吃饭的空档,独自离开医院后走失。据当日值班护士回忆,事发当天中午2点半,护士按照医嘱,前往病房准备为邓佚民点眼时,发现老人独自离开病房,往门诊方向走,护士当即劝阻邓佚民老人并把他带回病房,当时发现老人的家属不在病区。护士给邓佚民老人做了点眼治疗,并反复告知邓佚民,让他卧床休息,不要离开病房。随后,护士离开邓佚民的病房,到其他病房为患者治疗。
之后,值班护士再返回老人病房时,发现他已不在病房。经医护人员和吃饭归来的老人家属在医院和老人常去的地方四处寻找,都没有找到他。邓佚民老人从医院走失几天后,他被石河子某团场连队居民发现,老人躺在一处地头的林带里,已经去世。对于邓佚民老人的意外离世,他的家人悲伤之余,认为老人是从医院走失的,且因为医院未尽到护理义务而导致死亡的。因此老人的家人状告该家医院,要求医院赔偿老人死亡的经济损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医院方认为,在邓佚民住院期间,医院多次向亲属告知祁德普的病情,要求患者亲属24小时陪护,已尽到告知义务。患者走失是因为亲属未尽监护义务造成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佚民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他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在邓佚民住院期间,医院多次要求邓佚民家人24小时陪护。但在事发当天,医院值班护士发现邓佚民无家人看管,且在没有与邓佚民家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到其它病房为患者治疗,致使患者邓佚民走失后死亡,医院方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邓佚民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邓佚民的亲属在他走失前外出,未按医院要求陪护,致使邓佚民走失后死亡,亲属作为陪护人员,具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3万余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补偿老人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老人家属放弃原审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世成说:此案中,邓佚民因病住院治疗,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医院在对邓佚民手术治疗后病情好转,不属于随时抢救的危重病人,且在住院期间,由老人家属24小时陪护。依照相关规定,医院对实行二级护理的患者仅负简单的看护义务,该看护义务较轻,主要的看护义务应由患者的家属承担。医院不仅对患者家属明确告知:因患者患老年痴呆病,存在患者走失风险,要求患者家属24小时陪护,以防走失,且与老人家属签订《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医院已尽告知义务。因此,邓佚民的死亡,是其自主选择和家属擅自外出就餐所致,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当班护士在事发前巡视患者邓佚民房间时,发现邓佚民无家人看管,未与老人家属取得联系,而到其他病房为患者治疗,事后发现邓佚民不在病房。医院方违反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关于二级护理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小的过错。医院仅应在其值班护士对患者看护不力的范围内,承担较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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