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在上一期“以案说法”中,

小新向大家揭示了

“高额回报”中的那些养老骗局,

本期“以案说法”系列

将继续为大家揭示

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的诈骗手段。

 

徐某等人诈骗案

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徐某、周某某与他人购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某、周某某安排沈某某等14人,在公司销售所谓的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派发传单进行广告宣传,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到公司后。

虚假宣传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谎称购买“藏品”可享有国家补贴,虚构“藏品”系限量供应、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具有较高的价值及短期升值空间、“藏品”升值后由公司提供途径帮助销售实现盈利等事实。

隐瞒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实际价值及并无稀缺性的真相,欺骗被害人购买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向被害人开具虚假“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截止案发,徐某等人骗取46名被害人(大部分为老年人)37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周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宣传等手段,采取免费发放礼品、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

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被告人徐某等人谎称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获取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识别鉴定能力较弱的特点,鼓吹收藏品增值空间大、投资利润丰厚,使老年人相信收藏品投资能够提供养老保障、消除养老后顾之忧,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批发的收藏品,骗取钱财。

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认准正规的收藏投资渠道,特别是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养 老 投 资 需 谨 慎

不听、不信、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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