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直面养老行业中民办机构的自身矛盾、部门监管的漏洞以及政策落实的脱位,做到民有所需,法有所为,才能构筑“防祸于未然,避危于无形,图患于将来”的养老行业司法安全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其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与层次化是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的关键一环。然而,日益扩大的养老市场中涉及的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的资金、法律纠纷是长期性难题,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更是直接损害了养老服务行业的生存基础和社会形象。人民法院有效化解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重大法律风险,必须树立防微杜渐的思想意识,既要加强源头治理,又要强化事后救济处置,有力有效地灵活处理纠纷,做到民有所需,法有所为,把司法便民利民惠民落到实处。

  强化组织,让保护养老资金安全工作高位推进,做到“防祸于未然”。一是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应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中心任务、紧迫任务,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各环节步骤和目标任务,细化形成可量化、可检验、人民群众可触可感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推进、落实落细。二是工作做在前头,做好防诈普法。积极推进诉源治理,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全局,推动各部门、各行业联动养老诈骗防范宣传,运用各大新媒体平台投放拍摄制作相关普法小视频,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老年群体养老资金的防骗意识,力促矛盾减少在源头、纠纷发现在苗头、宣传结合在前头,营造打击震慑养老诈骗的浓厚氛围。三是信息共享,加强合作。近年来,在民间资本为养老服务行业注入活力的同时,民办养老机构的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也带来了诸多监管问题。目前,司法、行政各部门的办公系统难以做到完全互通互联,跨部门的数据传输存在困难。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共享养老机构诈骗的共性信息、涉众型经济犯罪黑名单的人员信息等,实现相关基础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异动发现在源头,提高养老行业安全性。

  聚焦主业,对养老机构集资诈骗标本兼治,实现“避危于无形”。一是深化综合治理,重视司法建议。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对养老机构集资诈骗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发挥司法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补丁”作用。二是确保办案质量,全力追赃挽损。人民法院应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实现“专人、专班、专项、专案”,摸排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追赃挽损是打击养老诈骗工作成效的直接体现,人民法院应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加大对涉案财产甄别、审查、认定和财产刑执行力度,综合运用民事司法等各种手段,确保应追尽追,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全力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三是加强重点整治,坚守风险底线。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受害人推选民意代表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对掌握的问题隐患进行研判分析,加强分类处置,明确风险等级,确保打击有力、整治有效,建立“一案一策一专班”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形成维稳合力,建构防治养老集资诈骗长效机制,做到“图患于将来”。一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人民法院应联同各部门、各地方切实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和区域优势,调动资源,互相协作,及时沟通,综合施策,形成合力,避免事件因宣传影响进一步发酵,防止矛盾在网络空间激化。二是加强责任落实,严格履职尽责。人民法院作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实行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领导包案全覆盖制度,按期开展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拉单列表,督促整改到位,对工作失职者予以惩处。三是深化矛盾解决,加强统筹协调。人民法院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动摇,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区分罪与非罪,把握潜在的风险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工作协作,注重风险化解与纠纷解决的灵活性,确保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我国养老产业方兴未艾,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只有正视改革带来的“阵痛”,直面养老行业中民办机构的自身矛盾、部门监管的漏洞以及政策落实的脱位,才能真正做到“防祸于未然,避危于无形,图患于将来”,构筑我国养老行业的司法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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