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护工与高龄老人相处不睦

双方发生争执推搡时

老人摔倒受伤

家属要求养老院赔偿

养老院是否该为这起意外事故负责?

养老院证据留存的必要性

与合理尺度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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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逾八旬的周老太住在养老院

平时由护工孙某照顾

由于周老太屡次骂人导致双方相处不睦

某日周老太从走廊走回自己的房间途中

又与孙某发生争执

情急之下孙某掏出手机进行拍摄

周老太出手阻止后孙某仍未停止

双方推搡导致周老太摔倒、腰椎骨折

事发后

周老太家属向养老院索要现场视频

却被养老院以视频丢失为由一再拒绝

于是周老太家属

以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和未妥善提供养老服务为由

要求养老院承担自费医疗部分

及护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

原告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赔偿

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老人摔倒在地系因老人谩骂护工

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并非养老院责任

且事故发生后

养老院及时安排医护人员救助并通知家属

已尽到相关义务

 

 

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是否由护工个人承担责任方面

虽然老人摔倒

是因老人与护工之间的推搡导致

但孙某行为系职务行为

应当由养老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养老院承担责任方面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

养老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养老院应当知道老人摔倒的严重性

却以手机视频丢失、

未安装监控为理由

坚持不提供事发当日护工所拍视频

因此法院认定

该视频的内容不利于养老院

最终法院判决

养老院与周老太均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

结合医疗费用中的自费比例

酌定判决

养老院赔偿周老太损失1.6万元

法官说

 

 

一、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注意留存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护工与老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是否使用外力造成老人摔倒。基于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而关键证据——手机视频却未予以保留。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养老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悉老人摔倒的风险,并留存相应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然而,本案中,养老院控制着该项证据却拒不提供,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二、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考量案件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是养老院的护工导致老人发生人身损害,但结合证据留存情况并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可以推断老人所受损伤应系护工的侵权行为造成。对此,护工和老人均有过错,因护工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养老院依法应当代替护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相应程度的一种标准。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三、养老服务中各方人员的注意事项

对于护工来说,若自己在服务中与老人或与其家属发生冲突,拍摄视频留存等有其合理性,但需注意限度,在已拍摄的内容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后,应立即停止拍摄,避免矛盾激化。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来说,应挑选有责任心的护工,并进行专业化培训,给予老人生活中更多的关怀。在发生冲突时,需尽快妥善处理。尤其应注意,根据需要尽可能通过监控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发生事故后的纠纷争议。

对于老人及老人家属来说,若对服务不满,应采用合理、适当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诉求,尽己所能地与养老服务机构沟通协商。

代表点评

 

 

颜铭爱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夕悦老年颐养服务中心理事长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养老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让常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感受“老有所依”的安心和舒心,需要司法部门联合社会各界进行探讨。

在这起案件中,养老院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的看护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时刻筑牢保障老人安全健康的防线。看护过程中,对于老人生活环境的视频留存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老人与护工出现争执的情况下,应在合理限度内保留视频证据,可以通过在公共活动场所增设摄像头等措施,加强对老年人行动上的安全监护。同时,也要以营造和谐养老氛围为导向,妥善处理好老人与护工之间的相处关系。

希望各方齐心努力,一同织密养老保障的网络,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健康晚年,乐享幸福生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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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郁玥、吴远麒

摄影:王佑安

视频:郁玥、王佑安

责任编辑丨陈凤、陈诗若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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