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山市腾冲县敬老公寓的入住条件和要求

机构名称   保山市腾冲县敬老公寓
机构类型   老年公寓
所在地区   云南/保山市
床位数量   300 张
最低收费   1000 月/元 起
收住人群   √ 自理
机构特色   
 

一、腾冲县敬老公寓是为老年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接受生活自理、半自理老年人。公寓坚持进出自愿的原则,住院时间可长可短,不受年月限制。
二、入寓人入寓时须持有监护人、养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孤老者应持单位介绍信,有单位或亲友护送,入住人与公寓签订入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公寓接纳未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严重皮肤病和老年痴呆症,有正常的认知能力,能清楚分辨自己的行为,能对自己行为负责,适宜过集体生活的老年人。有传染病、精神病、老年痴呆症、脑萎缩等严重疾病者,恕不办理入寓手续。
四、入寓老人入寓前须由其监护人与公寓签订养老服务协议书,并提供签字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全部入寓相关手续。
五、入寓老人须向公寓如实介绍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生活习惯、爱好,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近期健康体检证明。
六、入寓人员入住后,应按约定的房间、床位就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调换时,院方有权予以适当调整。
七、在本院入住人员患病或重病需转院治疗的,家属(或单位)在接到院方通知后,应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如因家属(或单位)原因延迟转院治疗时间,患者出现意外,其后果由家属(或单位)自负。
八、入寓老人外出自由,入住人外出实行请假制度,外出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本人或家属签字,经相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院。入住人离院后在院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其后果由入住人员及监护人完全负责。
九、腾冲县敬老公寓原则上服务于腾冲籍老人,在有空余床位的前提下可接受外籍老人入住,区域外的老人入住须有在腾冲工作或常年居住的子女或亲属与公寓签订《养老服务协议书》
十、入寓老人需自带四季足够的换洗衣服及二人专用常用物品,与生活无关的其他物品(如宠物等)未尽公寓批准不得带入。
十一、入寓老人自带物品自己保管,若有丢失公寓帮助查找,但不负责赔偿,贵重物品须向公寓登记核实。
十二、入寓老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电器等设备,因特殊情况,经提出书面申请,公寓许可后,入寓老人方可带进自己的家具、电器,自己负责维护和安全使用,所需设备的一切费用由入寓人自理,并按月向公寓交付电费。
十三、入寓人员入寓后对公寓组织的各种活动,入住老人需根据自身健康状况自愿参加,自行掌握参与程度。
十四、出现重病、自然摔伤或病故等事故,公寓只负责及时通知入寓人员家属,由相应监护人前来处置,公寓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入寓人因患心脑血管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长期卧床的,不可避免发生皮肤损伤,入寓人与监护人应配合公寓护理人员积极治疗;若入寓人不予合作导致褥疮加重,其责任应由入住人自负。
十六、入寓人应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出现违规、自杀、自伤、自残的情况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卧床吸烟、酗酒、滋事寻衅、打人、骂人、破坏公物造成后果的由行为人和监护人负责,公寓有权与入住人终止协议,限期离寓。
十七、公寓收费方式为预付费制度,即:入寓人应在每月25—28日内向公寓预付下月的所有应付费用,不得逾期;如到每月30日未交,公寓有权终止与入寓人的《养老服务协议》。
十八、公寓对入住人离寓时的结账办法退费按日收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
十九、入寓人家属或单位的居住地、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以及变更监护人时,须及时通知公寓,以便联系。因入住人家属或单位地址不清,电话不明而中断公寓与其联系,延迟时间而造成后果的,由入寓人家属或单位承担责任。
二十、入寓人的家属(送养人)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如改变赡养关系、企业破产等,须及时通知公寓,以便重新签订或变更养老服务协议。
二十一、公寓内实行流动性服务,入寓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如服务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因入住人的违章、违纪或非本院原因而出现的意外伤害,其后果由入寓人负责。
二十二、养老服务协议终止,入寓人离寓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入寓人病故后的三小时内其家属或单位应将其生前物品带走,公寓不负责保管。
二十四、监护人应支持公寓的管理工作,对于监护人未尽到瞻养义务和责任,公寓有权单方面终止入住协议而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十五、如果由于老人的身体原因需要变更护理级别时,护理费用相应变更,请监护人务必同意,否则发生意外,公寓方面恕难负责。
二十六、入住时请将自己携带的自用品做上记号,被褥、枕头、衣物等生活用品则可以绣上自己的名字或记号。
请不要在老人休息时间(21:00—7:00)探望老人,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以不影响别人休息为标准。
二十七、不得以老人名义向公寓申请入住房间做为子女入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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