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养老院」地址/电话,价格/收费,怎么样

机构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养老院」

机构类型:

医保,公办

床位数:

370

地址:

晋江市龙湖镇英厝头湖北村临濮湖滨大厦

收费:

1800 - 3600

成立时间:

未知

收住对象:

自理,半自理/介助,查看护理分级标准

简介:

 

  • 所在地区: 福建 - 泉州市 - 晋江市
  • 机构类型:养老院
  • 机构性质:公办
  • 负 责 人:施先生
  • 成立时间:2010
  • 占地面积:60亩
  • 床位数:370张
  • 收住对象: 自理半自理/介助
  • 收费区间:1800 - 3600
  • 特色服务: 可接收异地老人

 

服务内容:

呼叫服务:24小时值班服务,各房间均设呼叫系统,有需求或遇紧急情况,工作人员可随时到房间为您服务。

  健身服务:设健身房、功能锻炼室,老人根据自身情况或遵医嘱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健身体能锻炼。

  文化服务: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厅在工作日内对入住老人开放,有专职人员指导并适当组织活动。

  医疗服务:由本中心大夫或聘请专家定期为老人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和医疗服务,定期为老人查体,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康复计划;常见病及偶发性疾病由本单位大夫诊治,老人也可自主选择其他医院治疗。

  生活服务:为老人打水、备餐、分餐(特殊情况如老人生病,可送餐入室),整理床上用品、桌面、窗台、地面、卫生间。日常为老人清洗衣服,洗涮碗筷,床单每周清洗一次。

  亲情服务:倡导精神赡养,经常与老人沟通,了解老人的喜怒哀乐、脾气秉性、生活习惯,了解老人的内心世界,视老人为亲人,尽最大可能让老人保持心情舒畅,生活愉快、晚年幸福。
 

配套设施:

服务设施:

分为单人间、双人间、六人间3个不同标准,每个房间配备卫生间、洗浴间、空调、电视等设施。附设健身房、功能锻炼室、阅览室、多功能厅、棋牌室等康复娱乐设施。

入住须知:

 

  • 联 系 人:施先生
  • 地 址:晋江市龙湖镇英厝头湖北村临濮湖滨大厦
  • 网 址:
  • 交 通:
  • 晋江市龙湖镇英厝头湖北村临濮湖滨大厦

 

收费标准:

 

2000元至3500元之间,根据老人体况和要求定价。

 

联系我们:

 

入 住 需 知


一、为维护全院住民共同健康,入住前须做体检。本院拒收传染病及精神病人。
二、入住之手续
入住时应须检具入住人及保证人之身分证、户口簿、体检表及病历摘要等数据,填写数据表并签署合约书及相关同意书等。
三、入住应自备之物品
个人换洗衣物、盥洗清洁用品、刮胡刀等个人用品。
四、入住之其它注意事项
(一)住民身上勿携带大量金钱或金饰等贵重物品;若有需要建议托管以防遗失与纠纷。
(二)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如刀械、打火机等;禁带烟、酒等。
五、住民健康餐饮注意事项
(一) 住民一律由本院统一供餐,不可私自烹煮食物。
(二) 本院之餐点采自助选菜扣卡消费方式,餐别如下:
标准餐:
早餐:稀饭+配菜二 或 馒头+豆浆或牛奶
午晚餐:一荤二素一汤 + 稀饭或干饭
六、关于衣物保管注意事项
(一) 住民之衣物一律写上个人姓名,以防遗失或混淆。
(二) 住民衣物、床单等定期清洗消毒。
七、环境维护注意事项
(一)勿任意制造脏乱与乱丢垃圾、吐痰等,以维持环境清洁。
(二)勿任意破坏草皮及摘采花草树木;禁任意种植。
(三)勿于室内喧哗或大声放音乐、颂经等,避免制造噪音。
八、居住安全与空间使用注意事项
(一) 未经同意,不得任意使用电饭锅、冰箱、暖炉等耗电用品。
(二) 个人用品勿侵占置放到他人空间或公共空间。
(三) 男住民不得进入女住民房间;女住民不得于男住民房间逗留过久。
(四) 非经同意,亲友不得在本院过夜。
九、关于公共器材设备之使用规定
(一) 禁止独占使用公共设备器材过久,以免妨碍他人使用。
(二) 公共电视开放使用时间:
8:00~11:00 14:30~18:00
(三) 音响、卡拉OK使用时间:
15:00~16:30。
十、外出规定
(一) 住民外出或返家均须向工作人员报备并填写外出登记簿,注明返回时间并按时返回。若会延误返回时间,须电话告知值班人员。
(二) 住民在外之一切行为由其个人自行负责。
十一、访客探视规定
(一)访客探视需按规定时间并一律须先登记。
(二)未经许可,访客不得擅入住民房间。
(三)访客不得私自携带烟酒及会妨碍住民健康之饮食予住民。
十二、住民之服务照料
(一) 服务人员定期为住民测量血压及血糖等。
(二) 住民之一般疾病,由本院医生看诊及处置,如重度疾病则安排至医院就医。
(三) 住民之用药与发配,交由服务人员保管与统一处理。
十三、本院全面禁烟、酒、吸毒、恶性赌博、恶意借贷、打架、性骚扰、性交易、偷窃等。不得将违法物品及危险物品带入本院。
十四、住民若严重违反本院规定或屡劝不听,本院得自行解除养护合约。
十五、以上未尽事宜,由本院管理部另行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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