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建立有税收等政策支持的采用个人账户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提供个人积累养老金的制度选择;二是发展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后文将做详细介绍。在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出之前,我国已进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试点效果不及预期。此外,保险公司、银行和公募基金等主体也在政策引导下积极推出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设打下前期基础。

  ■税延养老保险:税优力度不足,试点效果不佳

  税延险试点起步较晚。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税延险试点采取EET模式。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缴费阶段、积累阶段、领取阶段。其中,EET模式指的是对前两个阶段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Exempting),而在领取阶段实行课征个人所得税政策(Taxing)。在缴费阶段,试点地区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一定限额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不超过个人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6%的比例,同时不高于1000元/月(12000元/年)标准。在积累阶段,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阶段,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改革后,更显税优力度不足。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1)低收入者难以从中获得优惠。新个税出台后,没有达到税收门槛的人群增多,这类低收入人群很难从中享受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所带来的税收福利。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低收入群体吸引力较小,这部分群体无法享受政策带来的优惠,缺乏主动去了解该保险产品的动力。(2)对中高收入者吸引力有限。新个税改革后,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力度相对更大、范围更广。因此,目前1000元的个税递延保险税收优惠限额显得吸引力不足,从而降低了高收入群体的参与积极性。(3)税收优惠流程冗杂。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来确定。由此,每月都需要对参保人的“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进行确定,而多数工薪阶层的每月劳务报酬可能是不固定的,由此就产生了较为复杂的确认流程,如需要每月手动打印扣税凭证等。同时,个税抵扣采用的是单位代扣代缴方式,这给试点初期尚不够了解个税递延流程的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增加了学习成本,使得很多企业的工薪阶层投保动力不足。

  试点效果不及预期。自2018年5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截至2020年末,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个人税延养老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3亿元,参保人数4.9万人,总体试点效果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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