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制度建设方向,部分细节有待明确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提供指引。《意见》提出的个人养老金建设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个人养老金定位为第一支柱的“补充”。《意见》把参与个人养老金的范围限定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也即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对参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此外,与第一支柱的“强制性”不同,个人养老金采用自愿参加的方式,同时自主承担缴费责任以及自主决定待遇的领取方式等。

  明确实行个人账户制。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可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产品制,即税收优惠与特定金融产品挂钩,个人购买该产品的额度享受税收优惠;另一种是账户制,即设立专门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进入该账户的缴费可享受税收优惠。从国际经验看,账户制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运行的主流模式。《意见》明确规定参加人要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管理信息;同时,开设对应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以缴费、购买转换养老金产品、领取收益等。

  个人养老金账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指出“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模式,但因为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且参考已经试点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预计个人养老金在缴费和积累环节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账户资金投资范围广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可根据参与人的偏好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同时,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明确,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上,《意见》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设指明了具体方向,但一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包括具体采用的税收优惠模式、有关部门如何适时调整缴费上限?资金投向的金融产品有哪些限制?针对这些细节,《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制度会先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一年再逐步开展,这一过程中,这些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也将逐步得到进一步明确的安排。

  行业展望:优势与劣势

  银行优势在账户和渠道,公募和券商优势在投研,保险优势在保障和服务。《意见》明确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金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后,券商、保险公司、银行及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布局个人养老金市场。在新格局下,各金融机构均存在相应的优势和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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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