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5月31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1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条例中涉及的部门名称、职能和部分条款等已经与上位法和改革实际不相符。同时,近年来,国家及我省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政策措施,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

本次修订,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在第五条第一款增加“健全完善相关养老政策及法规,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保障和监管水平”的表述。建议在第八条增加一款:“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建议在第二章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扶养人义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兜底性条款,做好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加强与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衔接。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来源:每日甘肃网新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家庭成员也应“经常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