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属于哪里?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采取由“政府出地、企业运营”的公建民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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