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印发了《丽水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丽民〔2021〕54)号文件,在全市范围内规范了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领域的管理。

2021年5月,丽水市审计局在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过程中,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延伸,发现公建民营养老服务领域管理制度不健全、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取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廉政风险、未经批准无依据收费、未明确政策兜底保障对象的床位比例及保障措施导致公益性不强等问题,撰写了2篇审计专报,建议民政部门健全并完善管理制度,取消不规范收费,强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

丽水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在与市财政局充分沟通对接后,制定出台了上述文件,办法明确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公开招标或其他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方式确定,停止向机构收取监管服务费,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在资产使用和政府兜底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履行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公益职能不减弱、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质量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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