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8日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在去年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表示,必须更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母亲冯某某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出。冯某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2020年,柳某某到母亲家中大声呵斥、威胁,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母亲报警,逼迫其搬走。之后,又陆续将母亲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按摩椅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冯某某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母亲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冯某某;禁止柳某某进入母亲名下住宅。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本案反映出侵犯老年人权益、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判决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传达了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准确认定被申请人为侵占老年人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护了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时,如何保障老年人遗产处分权?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其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84岁的被监护人孙某某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女儿孙某甲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父亲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但孙某某的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女儿孙某甲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考虑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侄女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需共同面对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

老人再婚,子女拒绝赡养可以吗?

近年来,老年人再婚并不鲜见,但由于情感、心理等多种因素,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相关纠纷增多。法院怎样妥善解决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促进“老有所养”?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现年78岁的庞某某(女)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现庞某某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如今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逐步减少,反而是许多子女在父母希望再婚时横加阻拦,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侵犯父母的婚姻权利。有的子女甚至以父母再婚、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庞某某的子女就因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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