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简化办理程序,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省人社厅8月19日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准确解读补缴政策。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用录用手续、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按照相关要求,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人员要及时上传电子档案。办理3年以上(含3年)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需提供法律文书;若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可提供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印证材料等。

  为简化程序,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事务性负担,我省对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中的相关模块进行了优化,增设了补缴业务信息录入和电子档案上传功能,线上线下均可扫描电子档案。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平台扫描电子档案后,再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补缴审批手续。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携带补缴人员办理补缴所需档案资料原件,到社保窗口直接扫描电子档案后办理中断补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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