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9个方面政策举措,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水平。

据介绍,出台《通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发布,为做好军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二是目前全国共有军休干部26.7万名,大多数是老年人,失能(含失智)、高龄、独居、空巢等需要特殊关照人员逐年增多,对养老服务需求十分迫切。三是尽管部分地方军休机构在推进医养结合、引进养老服务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还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文件推进军休干部养老工作发展。

居家、社区养老是军休干部的主要养老方式。《通知》从发挥军休机构统筹协调作用、鼓励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协调街道(社区)提供就近服务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明确军休机构要与优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一站式服务平台签约合作,为军休干部提供多种上门服务。充分利用军休机构用房,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区域,引入专业养老服务资源,设立日间照料室,引进老年食堂或老年餐桌,提供相应优惠服务。对军休机构用房不具备条件或军休干部分散居住的,协调对接街道(社区),帮助军休干部就近就便享受养老服务资源。同时,引导成年子女与军休干部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机构养老是军休干部的重要养老方式。《通知》明确,养老机构要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在养老方面的优待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养老提供方便。安置人数较多的地区,可以利用规模较大的军休机构用房,与优质专业的养老机构合作建设军休干部养老机构,科学设定入住条件,为军休干部提供质优价廉的养老服务。军休机构引入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安置地政府优惠政策。

军休干部年事已高,对医疗服务需求愈发迫切。《通知》将医养结合服务单列一条,明确军休机构在有条件的军休干部集中居住小区,积极协调综合性医院设置医疗机构,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常见病诊治、慢性病管理、中医保健养生等服务。具备条件的优抚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可利用现有富余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军休干部参加健康照护、补充医疗、意外伤害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按规定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有条件的地方可打造疗养基地。

此外,《通知》对完善硬件基础设施和提升软件智慧服务水平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结合军休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实施,统筹推进加装电梯以及信息化设施、服务场所等适老化改造,建成一批示范性老年友好型军休小区;军休机构用房新建、改建时,要突出适老功能,创造安全舒适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创建智慧军休机构,开发应用“互联网+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模块,提高网络运用普及率,解决军休干部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通知》区分军休干部具体情况,突出养老服务重点,引导有能力的军休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扩大社会参与。按照“普惠+优待”的原则,将失能(含失智)、高龄、独居、空巢人员作为重点对象,提供更多精准化、人性化、个性化养老服务。明确专门建立重点对象台账,掌握养老需求,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优先优惠提供服务。对高龄的独居军休干部每天至少联系1次,为有需求的失能(含失智)、独居军休干部配备智能养老设备,实现一键报警、远程监护。协调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为失能(含失智)、高龄、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军休干部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和养老照护服务。

《通知》还要求,加强军休老年大学建设,建好文体活动场地,发掘整理“口述历史”,打造军休智库,促进军休干部身心健康。(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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