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湖北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落实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此外,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坡道;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据悉,该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加强管理等“四同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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