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龙彦)“近年来,我省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元化,请问民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哪些重要的支持政策?”面对网友提问,9月8日,云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斌率队做客《金色热线》直播节目时,针对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的补贴政策进行详细解答。

据介绍,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情况数据,云南目前已有700多万老年人,占人口的比重14.91%。近年来,云南省民政厅采取了多项重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养老机构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受理。完成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自建产权用房建设的一次性给予每张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张5000元补助。

此外,完成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运营补助,综合养老机构收住老人身体状况、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按实际收住老人的床位数、月数等给予补助,最低每床每月可享受60元的补助,最高每床每月可享受280元的补助。

完成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还可享受运营困难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其经营收入与所获运营补助资金不足弥补运营成本而形成亏损的,可在核定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的幅度予以补助。完成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为160元/床/年、雇主责任险为160元/人/年,省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80%补助。

此外,云南省民政厅还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运营养老机构。同时,养老机构还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金色热线」云南省民政厅: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