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办法》明确了配建标准、配建程序、移交程序、运营管理等内容,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落实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结构和分布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养老服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保证公共服务性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民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具体负责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监管,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建民营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具体办法,明确任务分工和监管要求,加强配合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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