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当公办与民办摆在面前时,想必很多老人的选择是公办。因起步早、价格亲民、服务有保障,一直以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更受老人们的青睐,但“一床难求”却让老年人“望而止步”。“一床难求”如何破?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将政府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

今后,公建民营的范围既可是养老机构,也可是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送配餐设施等。运营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2年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管理经验,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具有与运营管理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服务团队。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前,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时,应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标准制定、实训培训、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职能,为老年人提供品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

机构交给社会力量管理,绝不是说政府不管了。政府会做好监管,确保机构服务水平不缩水。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区民政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监管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二)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三)养老服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违规乱收费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六)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后,既可以保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福利服务性质,又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专业性。我们希望通过公建民营模式,让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机构不再有公办、民办区分,满足越来越多的养老需求。”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运营方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发放。运营方可按养老服务机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和税费减免等。(记者 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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