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见习记者叶红梅)近日,北京市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根据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须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相关标准,方可申请星级评定。养老机构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北京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包括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存在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

根据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二年。

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

另外,在监督管理方面,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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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北京印发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评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