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日前,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服务供给和服务保障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鼓励设施建设

截至去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672.0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9.31%,人口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的发展趋势。

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基础设施和农村老龄工作短板,《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配置未达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统筹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闲置的非商业区政府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用房、空置的公租房等存量国有资产,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拓展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养老服务空间,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社区老年人用餐、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将农村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等,用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及设施的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不低于原有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

规范服务标准

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包括提供社区用餐、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以及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助洁、助购、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提供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健康护理服务;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提供安全指导、识骗防诈、紧急救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其他服务。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为低保家庭中六十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或者定额补贴。

《条例》鼓励老年人协会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倡导老年人开展互助服务;鼓励市场主体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服务。

享受财政补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供场所、运营补贴、建设补助、购买服务、信贷支持、财政贴息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给予养老护理员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设置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养老服务管理和养老护理人才。(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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