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体系:制度框架与国际经验

  1.1 养老金“三支柱”模式

  世界银行提出养老金“三支柱”模式,推动世界养老金制度改革。1994年,世界银行出版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在对战后各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及经验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其中,第一支柱为政府管理的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计划,主要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支柱是由雇主发起的、私人部门管理的完全积累制职业养老金计划,作用是减少对第一支柱的依赖;第三支柱则是自愿参与的、由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的个人储蓄计划。

  1.2 国际经验:美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935年,美国推出《社会保障法案》,明确建立养老、遗属及残障保险制度(OASDI),这成为美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的法制基础。1974年美国政府颁布实施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为雇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支持,同时在此基础上推出个人退休账户制度(IRA),即养老金第三支柱。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包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美国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包括养老及遗属保险(OASI)和残障保险(DI),主要根据受益人退休前工资水平、退休年龄以及通货膨胀指数等指标确定并支付养老金。第一支柱的资金来源于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此外,政府雇员与企业雇员、自雇人员以及农场工人等全部纳入统一的社保体系内,劳动者在转换工作时养老保险可以顺利衔接。在资金积累方式上, 采取现收现付形式运作以平衡收支。

  美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存在DB(待遇确定型)和DC(缴费确定型)两种模式。DB计划包括私营部门DB计划以及公共部门DB计划。私营部门DB计划采用完全积累制,是企业雇主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和退休前工资水平,按照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并支付个人养老金。公共部门DB计划筹资模式同样是采用完全积累制,但与私营部门DB计划不同的是,公共部门DB计划由政府和雇员共同出资。DC计划中最典型的是私营部门的401(k)计划。401(k)计划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每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往账户中缴费,雇主一般也会按一定比例缴费,但存在缴费的最高限额,雇员可决定账户的投资组合并承担市场风险,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则取决于账户基金积累额。

  美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主要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退休账户(IRA),其中个人退休账户IRA由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发起,个人自愿建立。IRA账户资金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不同投资产品,同时允许第二支柱帐户资金转入个人养老主账户。IRA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1974年实行的传统个人退休账户,另一种是1997年开始的罗斯(Roth)个人退休账户,两者的区别在于传统IRA是税前优惠,即个人退休账户中的缴费和投资收益在领取之前不需要征税,而罗斯IRA是税后优惠,即对个人退休账户中每一笔缴费予以征税,账户基金投资收益在退休账户开立5个纳税年度之后免税,因此选择哪一种类型的个人退休账户取决于个人在工作时和预期退休时的收入情况和税率差别。

  美国养老金体系以二、三支柱为主,第三支柱占比超过三成。截至2021年末,美国养老金市场总规模为39.4万亿美元,其中个人退休账户(IRA)的资产总额为13.9万亿美元,占比达35.28%。DC计划总规模为11.0万亿美元,私营部门DC计划中,401(k)计划总规模为7.7万亿美元,除401(k)计划外,其他私营部门DC计划规模为6850亿美元;公共部门DC计划中,403(b)计划规模为1.3万亿美元,457计划持有4450亿美元,联邦雇员退休系统的储蓄计划(TSP)持有8350亿美元。而在DB计划中,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计划在内的政府固定收益(DB)计划持有8.0万亿美元的资产,其他私营部门DB计划则持有3.8万亿美元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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