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历经改革,已经形成三支柱的养老金制度框架。第一支柱为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单位自主安排的保障计划构成。第三支柱则由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及商业养老保险等养老金融产品构成。

  三支柱相辅相成,第三支柱重要性更加凸显。第一支柱的优势在于“广覆盖,保基本”,覆盖范围基本囊括城乡全体居民,保障水平则以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目标。第二支柱则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调动企业或单位的积极性,从而为个人提供补充保障。但是第一支柱只能通过强制性的方式提供最基础的生活保障,而第二支柱的发展受限于职工所处企业或单位的资金实力,在实际发展中,其覆盖面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相应地,第三支柱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发展第三支柱有利于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弥补第二支柱的不足,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同时,市场化的竞争可以丰富产品和服务,满足民众日益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与美国相比,我国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仍有很大发展空间。长期以来,第一支柱仍是我国居民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偏低,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2018年才真正落地开始试点,然而试点效果并不理想。截至2021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突破10亿人,基金累积也已经达到了6.31万亿人民币。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覆盖人数截至2021年仅有2875万人,基金结余2.64万亿人民币左右。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才刚刚建立不久,占比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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