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参谋智囊作用,完善专家选取和使用机制,推进新时代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河北省民政厅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专家,拟组建养老服务工作专家库,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专家库主要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理论政策研究、养老实务的人员组成。
二、履职形式
省民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有关调查研究、评估论证、政策起草等工作;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邀请参加论坛、研讨会、征文等,广泛听取专家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市县民政部门推介,支持参与各地养老服务工作。对工作积极、富有成效的专家,省民政厅将适时向专家所在单位反馈褒奖;对专家的优秀成果,将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面推荐。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在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养老服务实务、综合监管、养老经济金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研究积累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含)以上从事相关行业经历,在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
(四)能承担和完成专家库成员职责内相关工作,工作积极认真,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1.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
2.被开除公职或被原单位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遴选领域
专家库重点遴选以下8个领域专家人才:
(一)政策法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研究、人口老龄化政策理论研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市(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研究等;
(二)养老机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探索、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与管理等;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等;
(四)医养结合领域:主要包括医养结合机构运营管理、医疗健康服务、康复护理服务、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等;
(五)养老服务新业态领域:主要包括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发展、康养产业、旅居养老、养老金融保险、养老服务投融资、智慧健康养老、老年用品研发、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
(六)社会工作领域:主要包括养老服务与社工和社会组织结合、老年教育发展、“时间银行”志愿养老服务等;
(七)综合监管领域: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质量监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联合惩戒、信用体系建设等;
(八)人才培养领域:主要包括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能力培训。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截止时间
2022年7月26日前提交申请资料。
(二)报名提交材料
申请入库的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养老服务专家申报表》(见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证件照片(标准2寸白底免冠);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执业资格复印件;
5.公开出版物或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公开出版物需复印封面、目录及封底,并能清楚显示著者,发表文章需复印封面、目录、文章所在页及封底);
6.主要工作业绩(成果)材料;
7.其他证明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报名方式
1.线上报名:报名材料扫描件发至河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电子邮箱lnrfwc1020@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河北省养老服务工作专家库专家报名材料+本人姓名+所属专家类别”。
2.线下报名:报名纸质材料密封后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养老服务工作专家报名材料”,邮寄至河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69号,邮编:050000,联系人:徐子雨,电话:0311-66637303/88615562)。
本次报名实行承诺制,报名人员需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六、征集程序
专家征集实行“报名—审核—公示—入库”流程。
(一)公告
河北省民政厅在门户网站发布征集公告。
(二)报名
有意向的专家人员按照报名要求和方式报名。
(三)审核
河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对申请入库专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厅党组会研究后确定拟定专家人选。
(四)公示
拟定专家人选名单在河北省民政厅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五)公布
专家库拟定人选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河北省民政厅颁发专家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正式进入专家库。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欢迎报名!河北省民政厅公开征集养老服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