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企业及职工,现将2022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望在通晓本通知内容后,及时核算并随9月份保费一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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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含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NO.2

基数调整申报

1、企业职工:职工个人因上下限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金额将增加到单位月申报中。

2、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基数差额与企业职工差额一并增加到月申报中。其中,已申请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企业,同步参与缴费基数差额调整。个人缴费部分基数差额,可随9月申报一同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基数差额,已申请缓缴的月份,可按照缓缴相关政策暂缓缴纳;已实缴的月份,可随9月申报一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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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例说明

例:企业职工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低于3678元的,从9月起按3678元/月申报缴费,同时补缴1月至8月的差额;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在3678元(含)至17127元(含)之间的,缴费基数不变;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在17127元至19149元之间的,从9月起按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申报缴费,同时补缴1月至8月的差额;原申报的月缴费工资高于19149元的,从9月起按19149元/月申报缴费。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按照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补缴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

来源/丹东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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