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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郑重声明!

为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一次性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补助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财力情况提高本地标准。

《通知》明确补助对象范围有两类,分别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和按规定已连续缴费5年及以上并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通知》强调,对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明确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补助。同时对于申领条件,明确遗属应在补助对象死亡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

据了解,此次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特别是在全国率先探索将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纳入补助对象范围,将有利于进一步引导扩大政策惠及面,强化缴费激励,充分鼓励长缴费、连续缴费,增强缴费意识、个人养老保险责任意识,提高城居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推动提升待遇水平,让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该项政策将惠及全省2000多万参保城乡居民。

一起看看通知原文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城乡统筹、惠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发放丧葬补助金,进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主动申报停止待遇发放,提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效率,防范虚报冒领,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补助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

1.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全省最低发放标准为1000元,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补助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财力情况按要求报备后提高本地标准。

四、申领条件

遗属应在补助对象死亡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审核申请人有效身份信息、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申请人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五、资金渠道

丧葬补助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核定基础数据,将丧葬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将丧葬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补助资金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细化相关具体措施,确保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及时发放。要切实履行丧葬补助金的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检查丧葬补助金的发放使用,披露丧葬补助金支付信息,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村(居)委会要在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布丧葬补助金申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江西人社

编辑:郭晋 校对:郭文杰

值班主任:陈玉霞

值班总编:黄璐

【来源:新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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