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宁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在老有所养上持续用力,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的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高龄、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加快补齐城乡养老服务短板,及时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已运营敬老院全部开展面向社会老年人的集中照护服务,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围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并发布本级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自治区清单要求。

  2.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加强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按照国家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发符合我区实际的统一规范、可操作的评估工具,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与精神状态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区分老年人能力等级,建立健全全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制。2023年底前,各市、县(区)培育不少于1家评估机构。

  2.精准识别服务对象。坚持科学精准高效,整合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涉老数据,形成全区老年人数据资源库,完善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通过能力综合评估、上门巡访等方式,精准识别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推进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的归集互认、开放共享和动态管理。精准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3.有效提供养老服务。持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加强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资源整合,优化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依托基层行政力量、老年人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取探访、帮扶、电话问候等多种形式,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定期探访、政策咨询、生活照料、业务代办等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申请及基础准备工作。试点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依照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判定失能人员等级,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需求实行动态调整。健全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着力构建多层次、多元化保障体系,推动建立相关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慈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低偿入住养老机构,协同发挥保障功能。

  2.完善老年人津贴补贴制度。加大老年人福利保障力度,在原有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基础上,将发放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高龄老年人。适时出台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健全完善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各市、县(区)可统筹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3.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投入。强化政府在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上的主导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给予支持。不断拓宽养老服务发展筹资渠道,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4.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落实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等一系列发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残疾、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

  5.发挥慈善、社工和志愿服务支持作用。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完善为老志愿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强社区、养老机构的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推动居家社区医养结合,鼓励城乡社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四)不断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聚焦“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完善便民利民、亲民惠民服务措施。自治区和地级市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布局。加快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确保层次清晰、上下联动、功能互补、布局合理。新建城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完善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作机制和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交付产权人后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专项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完整社区试点,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动区域内拥有至少1个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日间辅助照料、助餐、保健、文化娱乐服务的社区老年服务站。探索开展未来社区试点,创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场所配置,支持“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模式应用。

  2.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有效运转,支持县级、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在满足兜底保障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托养服务。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作用,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3.保障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加强老年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满足服务需求。打造精品优抚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医院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推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网络。着力加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成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托和整合乡镇敬老院、互助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现有资源,发展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综合体,联动指导辖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依托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2.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规统筹养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发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依托既有社区公共服务阵地、养老机构、餐饮场所等,开办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或老年人助餐点。补齐农村、远郊助餐服务短板,推广邻里助餐模式,完善助餐服务网络。提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补齐照料功能、丰富服务元素,具备条件的可重点开展老年人全日托养服务。

  3.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出行环境。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

  4.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聚焦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性、便利性,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加强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推动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引导社会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统筹考虑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资源浪费。

  5.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难度。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开展文化教育,满足老年人快乐学习、终身学习需求。整合利用相关资源,优化与老年人相关的系统平台界面交互、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智慧服务,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社会,解决“数字鸿沟”问题。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加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市、县(区)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推动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完善“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统一归集、互认互通、开放共享。落实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等工作,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关心支持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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