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七条,主要就规划与建设、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条例(草案)》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等堵点问题,设规划与建设专章,对养老服务规划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在第十一条作出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个同步的规定,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条例(草案)》把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作出具体规定,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建立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的制度,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五条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规范,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公益宗旨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稀缺,留不住人现象较为严重。据此,《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等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薪酬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相关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从资金支持、税费减免、金融保险、志愿服务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扶持措施。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初审,新建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做到“四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