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11月25日起,在上海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经银保监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参加人可在自然年度内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自愿缴费。目前,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年。同时,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在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需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参加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经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确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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